(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邵士乐等与韩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士乐,张洪芳,韩文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833号原告邵士乐。原告张洪芳。被告韩文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士乐、张洪芳与被告韩文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士乐、张洪芳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韩文豪驾驶的豫G×××××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12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文豪驾驶的豫G×××××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12万元的其他财产(被告向本院交纳12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