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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化法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彭冠运与李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冠运,李秀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化法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彭冠运被告李秀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冠运诉被告李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冠运没有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