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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方芝芬与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芝芬,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方芝芬。被告:厉军。原告方芝芬诉被告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芝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芝芬撤回对被告厉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芝芬负担。审判长  齐令芬审判员  柴泽明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乐轶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