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方芝芬与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芝芬,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方芝芬。被告:厉军。原告方芝芬诉被告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芝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芝芬撤回对被告厉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芝芬负担。审判长 齐令芬审判员 柴泽明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乐轶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