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长浩与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浩,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130号原告魏长浩,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朋祥,特别授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爱娟,特别授权。原告魏长浩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长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建国审判员 齐冬梅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孔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