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济民五终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刘宾、刘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宾,刘素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民五终字第1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宾,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宁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平,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上诉人刘宾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济中区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宾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上诉人刘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