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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马恢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江南养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马恢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南养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分行与马鞍山市江南养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债权人经多次变更,现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新的债权人。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南养殖工贸(集团)公司单位已改制,该单位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仅有位于本市霍里山脚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市政府为了马鞍山城市发展,对霍里山公园进行整治,被执行人江南养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正处在征迁中,补偿款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3)马仲案裁字第18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南养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征迁补偿款确定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守强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韩丁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