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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允训、闫玉芹与闫玉宝、张俊杰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训,闫玉芹,闫玉宝,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36号原告:张允训,男,汉族,齐河县。原告:闫玉芹,女,汉族,齐河县。被告:闫玉宝,男,汉族,齐河县。被告:张俊杰,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允训、闫玉芹诉闫玉宝、张俊杰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允训、闫玉芹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闫玉宝、张俊杰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闫玉宝、张俊杰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