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进福与黄贵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福,黄贵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黄进福。法定代理人黄梅芳。被告黄贵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福与被告黄贵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进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需确定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本院审理,已判决指定黄梅芳为其监护人。黄梅芳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黄进福负担。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丹第1页共2页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