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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永科与西安双仁贸易有限公司、谢林江、赵升民、王留群、杨醒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科,西安双仁贸易有限公司,谢林江,赵升民,王留群,杨醒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08-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科被执行人:西安双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醒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林江被执行人:赵升民被执行人:王留群。被执行人:杨醒民王永科与西安双仁贸易有限公司、谢林江、赵升民、王留群、杨醒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双仁贸易有限公司、谢林江、赵升民、王留群、杨醒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永科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双仁贸易有限公司、谢林江、赵升民、王留群、杨醒民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王永科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双仁贸易有限公司在陕西省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拆迁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安双仁贸易有限公司在陕西省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中的7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不得擅自将此款发还被执行人西安双仁贸易有限公司,并将此款直接付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