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苌某某、苌某某与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苌某某,苌某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下畈村。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苌某某。上诉人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苌某某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苌某某在原审中诉称,苌某某系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的村民。早在1983年因婚姻迁入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处,与其他村集体成员享有同等权某履行同等义务。后因女儿在外求学,苌某某也经常在外。2010年,苌某某回村偶然发现,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发给其他村民的征地费从2003年至2009年已有38600元,但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至今也没有把相关款项给付苌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苌某某相关征用费38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审被告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在原审中未作答辩。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苌某某所主张的事实一致。原审法院认为,苌某某系义乌市道下畈村村民,其户口自1983年婚迁后就一直在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由苌某某提供的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户籍证明为凭,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也自认苌某某与其他村集体成员享有同等资格,故苌某某与同一集体经济成员享有同等的本村集体经济分配的权某。由于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至2006年多次向本村其他每位村民发放土地征用费共计38600元,有苌某某提供的村委发放征用费证明为凭。因此,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也应向苌某某发放该笔款项。庭审中,苌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赔偿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苌某某的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苌某某土地征用费38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由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1、原判认定“1983年因婚姻迁入被告处”是错误的,苌某某的户口并非1983年迁入,而是2004年通过不正当手段某入的。2、原审法院以所谓的“证明”来印证苌某某享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资格是不当的。该“证明”并非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所出具,而是伪造的。二、集体经济分配土地补偿款是基于该农户在1998年有无分得土地承包,如无就不能分得土地补偿款,而苌某某没有分得土地承包经营,无权分得补偿款。三、退一万步讲,即使苌某某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苌某某未作答辩。二审期间,上诉人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苌某某的户籍证明信一份,证明苌某某的户籍在河北省,而不是在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而且苌某某的户籍从来没有迁动过;二、义乌市公安局后宅派出所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苌某某的户口是非法登入及已被注销的事实。苌某某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三份证据均是国家某安某某出具的,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三份证据能相互映证,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二审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苌某某,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张段固镇××号,身份证号码为:××27。义乌市公安局后宅派出在姓名为苌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5196603085429的户籍证明中注明“与苌某某130130196504201827重人注销”。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苌某某能否作为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村民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根据二审审查认定的事实,苌某某在浙江省××××下畈村2组的户口已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后宅派出所因重人而注销。苌某某的户口一直在河北省无极县张段固镇苌家庄村,其在义乌市道下畈村也未曾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苌某某要求义乌市××下××村民委员会支付相关征用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苌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苌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苌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苌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