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翁和平与郑家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和平,郑家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翁和平,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胡祥余,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家裕,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和平与被告郑家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和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