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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翁和平与郑家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和平,郑家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翁和平,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胡祥余,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家裕,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和平与被告郑家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和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