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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徒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汤青兰与镇江九龙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青兰;镇江九龙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望达货运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徒民初字第01254号 原告汤青兰,女,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九龙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天桥支路**。 法定代表人姜海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苏妤,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北路** 负责人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长松,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望达货运部,住,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明基警大队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青兰与被告镇江九龙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望达货运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青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为1655元,由原告汤青兰负担。 审判员  成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