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正弟与林崇钦、胡娅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弟,林崇钦,胡娅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林正弟。委托代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年鹤,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崇钦。被告胡娅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正弟与被告林崇钦、胡娅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正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姚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