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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正弟与林崇钦、胡娅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弟,林崇钦,胡娅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林正弟。委托代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年鹤,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崇钦。被告胡娅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正弟与被告林崇钦、胡娅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正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姚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