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2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某,深圳市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重庆周××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冼某某。委托代理人鄢某某,广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苏某某在原审中确认其于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曾向社保部门申请理赔,社保部门以双方还在诉讼为由暂缓理赔。又查明,在苏某某等与案外人中国人××股份有限公司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林锦泉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苏某某等请求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苏某某50000元伤残赔偿金,林锦泉等赔偿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按照责任分担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款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8)顺法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支持苏某某等关于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50000元伤残赔偿金的请求,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剩余伤残赔偿金以及误工费、医疗费等款项则判令按事故责任比例(50%:50%)分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73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处理原则,并确认苏某某误工费总额为12688元。本院认为,关于苏某某的月工资标准,苏某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并提供了一××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2007年7月16日的《证明》载明苏某某月均收入5000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岗位津贴及其他各种福利性收入);2007年12月18日出具的《证明》载明苏某某的基本工资由一××公司转至银行代发,另有一次性销售业绩提成以现金形式发放,月销售业绩提成最高达到3500元。一××公司主张《证明》是应苏某某的要求为了苏某某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赔偿而出具的,苏某某实际的月收入并没有这么高,并提交了苏某某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的工资表及银行代发记录为证,上述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苏某某每月工资分两笔由银行代发,其中一笔为基本工资,另一笔为绩效工资,月平均工资为2072.42元。苏某某主张其除了上述通过银行代发的工资外,每月还有销售电话卡的现金溢价收入,其主张有现金溢价收入的依据为:1、一××公司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证实除了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外,公司没有以现金方式向业务员发放过提成,但证实如果业务员有超出公司定价的销售溢价收入,则由业务员自行处理;2、一××公司提供的《关于公话营销部核对卡款和差额售卡补充说明》,该说明规定配送人员每周与公司的综合财务部核销卡款。一××公司否认苏某某有现金溢价收入,并在二审过程中请求对其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本院认为,关于苏某某的月工资标准的主要争议点在于除上述银行代发的金额外,苏某某每月有无销售电话卡的现金溢价收入及溢价收入的具体金额。一××公司否认苏某某有现金溢价收入,并在二审过程中请求对其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但首先,其审计申请已超过一审的举证期限,本院不予准许,其次,其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业务员如有超出公司定价的销售溢价收入,则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故苏某某主张其除银行代发的金额外,每月另有销售电话卡的现金溢价收入,较为可信。但关于现金溢价收入的具体金额,苏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每月销售溢价收入的具体情况,其提供的一××公司出具的《证明》确是在苏某某发生车祸事故之后出具的,欠缺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原审法院在双方未就有关工资标准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以生效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按《广东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信息传输服务业47744元/年作为计算苏某某月平均工资标准,较为客观公正,本院确认苏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978.67元(47744÷12)。一××公司请求以2072.42元/月作为计算本案各项款项的基数,苏某某请求以5000元/月作为计算本案各项款项的基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苏某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其医疗终结期为2008年9月20日,应认为苏某某在此之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故一××公司以苏某某2007年7月9日出院后旷工为由,主张应视为苏某某2007年7月13日已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一××公司确实存在拖欠苏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行为,苏某某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08年9月20日起解除并要求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苏某某的工作年限及上述认定的工资标准,一××公司应依法支付苏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914.68元(3978.67×4)。苏某某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超过15914.68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苏某某的工伤待遇问题。1、停工留薪期工资。苏某某于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处于工伤医疗期,依法享有原工资福利待遇,故一××公司应支付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59680元(3978.67×15),扣除苏某某确认的一××公司已支付的7980元后为51700元(59680-7980)。另外,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7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苏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包括伤残赔偿金64018元、医疗费6006.9元、误工费12688元等共计92712.9元,又因苏某某在该案中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50000元,一、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扣减保险公司应支付的强制责任保险限额50000元后,剩余的42712.9元判令按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由苏某某与林锦泉等各承担50%。因此,应认定苏某某在交通事故案中实际获赔50%的误工费为6344元(12688÷2)。对于已经获赔的误工费不得重复主张,应予扣除,故一××公司实际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5356元(59680-6344-7980),原审关于苏某某实际获赔的误工费数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苏某某请求停工留薪期工资67723.14元,超出45356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本案中一××公司已为苏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故苏某某以一××公司向社保部门申报的工资数额低于其实际工资为由,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该请求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社会保险纠纷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苏某某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3、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义务,原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核算苏某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957.34元(3978.67×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1829.36元(3978.67×8)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苏某某请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苏某某在2008年9月20日前处于工伤医疗期,未正式回一××公司上班,因此原审认定双方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苏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苏某某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5356元;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五、驳回上诉人苏某某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庄 齐 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