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陶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与彭某某、陶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彭某某;陶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彭某某。被告陶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商××路××号。负责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陶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水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某、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09年9月30日18时25分,被告彭某某无证驾驶被告陶某某所有的浙j×××××号轿车,途经路桥南官大道河西大厦时因被告彭某某变更车道与阮某某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浙j×××××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损失车辆维修费9960元,要求被告彭某某、陶某某共同赔偿原告996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负赔偿责任。被告彭某某、陶某某未作答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责任认定及车辆投保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彭某某系无证驾驶,本被告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9月30日18时25分,被告彭某某无证驾驶被告陶某某所有的浙j×××××号轿车,途经路桥南官大道河西大厦时因被告彭某某变更车道与阮某某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浙j×××××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阮某某自愿承担损害的30%的责任,被告彭某某自愿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修理车辆支出修理费9960元。另查明,被告彭某某的驾驶证系逾期未换证。浙j×××××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不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尚处于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辆估损单、车辆维修结算单、报价单、维修费发票、保险抄单、保险条款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彭某某、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到庭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车辆投保、被告彭某某系无证驾驶等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彭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陶某某作为车主应对被告彭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彭某某系无证驾驶,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周某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996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彭某某先承担交强险2000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5572元,被告陶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572元,被告陶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5元,被告陶某某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