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卢某某为与被告陈甲、陈乙、陈丙买卖合同纠纷一与陈甲、陈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57号原告:卢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陈丙。原告卢某某为与被告陈甲、陈乙、陈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陈乙外出下落不明,本案于同年8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葛建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南瑞咸、陈康雄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和被告陈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被告陈丙经本院传票传唤后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中,因被告陈甲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陈丙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开始,被告因承建瑞安市莘塍镇董某某新河北路道路及驳坎工程需要,陆某某原告购买石某某沙某。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石子和沙某,被告也陆某某原告支付货款。2008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陈丁陈乙结算,被告尚欠原告67500元,并由被告陈丁陈乙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25000元,剩余42500元货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清偿货款425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主体及身份事项。2、2008年7月19日领款凭证,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陈甲辩称:原告所诉的是事实,但我们的工程中河岸驳坎部分分包给郑某某承作,郑某某使用的石某某6880元结算在我们欠原告的货款中,该部分应当由郑某某承担,郑某某与我们的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结清,因郑某某从原告处提货的货单由陈乙保管,故在郑某某起诉的案件中没有将该部分货款减下。被告陈乙、陈戊未作答辩。被告陈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合伙协议,拟证明三被告合伙关系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乙、陈己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后,均没有抗辩,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间,三被告合伙承作莘塍镇董某某新河北路及驳坎工程需要,陆某某原告购买石某某沙某,期间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08年7月19日,由被告陈丁陈乙与原告结算,包括郑某某使用的沙和石子部分6880元,共欠原告货款67500元,由被告陈丁陈乙出具领款凭证(欠条)交原告收执。后被告陈甲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余欠原告货款425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另查明:三被告合伙承作莘塍镇董某某新河北路及驳坎工程,约定合伙份额共4份,其中:陈甲2份、陈乙和陈丙各1份,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具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三被告欠原告货款42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支付。被告陈丁陈乙已将郑某某的货款结算归为他们承担,已接受该部分的债务,原告也同意该部分债务的转移,故被告陈甲以其合伙体与郑某某结算时未将6880元的货款扣减为由抗辩应当在原告的货款中予以扣减,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支付原告货款21250元、被告陈乙和陈丙各支付原告货款1062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三被告对上述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3元,公告费280元,合计1143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葛建敏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黄鸥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