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朱善尧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善尧,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朱善尧。委托代理人:余建君、单燕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法。委托代理人:崔丽芳、赵全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善尧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善尧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善尧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善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2元减半收取5630元,由原告朱善尧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毛胜雄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