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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杜永闯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杜永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镜行非审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杰,主任。 被执行人杜永闯,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镜房裁(2010)914号裁决书,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即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实行强制拆迁,交拆迁人施工。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拆迁人杜永闯已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刁智蓉 审判员  沈世玲 审判员  徐晓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尚万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