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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志辉与张吉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辉,张吉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01-2号原告:张志辉,男,193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金辉,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丹,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吉普,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医师,住慈溪市。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0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在8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了被告张吉普在慈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吉普在慈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