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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重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卞香玲、崔建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卞香玲,崔建伟,徐代升,孙述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卞香玲。被执行人崔建伟。被执行人徐代升。被执行人孙述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5)昌法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0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二00六年六月九日冻结执行人孙树恒在昌邑市卜庄镇教育工作办公室每月工资收入100元;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冻结被执行人孙述恒在昌邑市卜庄镇初级中学每月工资收入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述恒在昌邑市卜庄镇初级中学的工资收入18800元;提取被执行人孙述恒在昌邑市卜庄镇教育工作办公室的工资收入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孙明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