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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学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学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苑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张力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华、卢红彬,浙江弘源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卢学宁,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学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无异二○一○年十二月二书 记 员 陆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