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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登仁与王用、浦江县银河纺织材料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登仁,王用,浦江县银河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何登仁。被告王用。被告浦江县银河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龙。委托代理人张洪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方豹。委托代理人孙炜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登仁诉被告王用、浦江县银河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登仁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登仁撤回对被告王用的起诉。审判员  叶雪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雪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