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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啸申请执行的五里铺新型页岩砖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啸,商南县五里铺新型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商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胡啸,男,汉族,系下岗职工。被申请人商南县五里铺新型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张元香,系该厂厂长。现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胡啸申请执行的五里铺新型页岩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交执行款10000元(已付给申请人),尚有执行款40000元和利息未执行。执行中张元香下落不明,该案执行事实无法查实,经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中止本案执行。现张元香涉嫌合同诈骗被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仍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执字第1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肖 明审判员 :蒋鸿敏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亚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