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学勤诉闫宪忠、董永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王学勤,女,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信阳磷肥厂退休职工。被告闫宪忠,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永秀,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刘忠明,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信阳磷肥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勤与被告闫宪忠、董永秀、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闫宪忠通知不到,找不到闫宪忠本人,公告通知闫宪忠,原告王学勤又不出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潘 弢审判员 刘长江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