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谢晚成与赵锦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晚成,赵锦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649号原告谢晚成,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锦奇,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晚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