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未民张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谢晚成与赵锦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晚成,赵锦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649号原告谢晚成,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锦奇,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晚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