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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字第173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星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星,姜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1737—1号申请执行人于星,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鹤山路**号。被执行人姜晓军,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后赵疃村。申请执行人于星与被执行人姜晓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710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莱阳执字第17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周志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