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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宝荣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徐宝荣,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周丰收,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荣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荣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宝荣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徐宝荣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