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839一l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振义与王某某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839一l号申请执行人王振义(又启王宽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34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清付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执字第83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