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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温某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陈某。委托���理人:吴某某。原告温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甲起诉称:1997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8年下半年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双方于2004年9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温喜悦,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温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自2007年上半年始,夫妻感情发生激剧变化。原告因经商与女性客户交往时,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常为此争吵,甚至打架。被告到处说原告作风败坏,致双方感情恶化,原告无奈于2008年6月开始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已有二年多。今年11月1日,被告同其娘家兄弟及房某等20来人到原告租住的宜山镇吴家底大吵大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温某乙,婚生女温喜悦均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均由原告承担。原告温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人口信息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人口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4.温喜悦及温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证明双方所生子女的身份情况。被告陈某答辩称:1.原告诉称的相识时间、举办婚礼时间、补办结婚登记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均某,其余所述的夫妻感情激剧变化的时间、原因、分居时间等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告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先后生育二个子女。原、被告经共同打拼,近几年生活才开始好转。只是近一个月来原告多次打骂被告,目的只想逼迫被告离婚。2010年11月1日晚上,被告只是在娘家二人和原告家人的陪同下,到原告租住房劝说原告回家未果,其间并无过激行为。2.如果法庭判决离婚,被告只想遁入空门,二个子女只能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宜山××球山路××号的苍南宜山金某服装厂、位于宜山×××、××镇××洋���村××机组各一套、浙c×××××锋范牌轿车一辆等,应做合理分割。被告陈某在庭审中提供龙港医院和宜山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被原告殴打后去龙港医院和宜山医院就诊的事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能证明原告据此主张的待证事实。对被告提供的龙港医院和宜山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原告提出被告未提供证据原件,另即使病历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是原告殴打被告,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是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因被告提供的病历系复印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要求,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定事实如下: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8年下半年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温喜悦,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温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已生育一女一子,业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都能以家庭为重,互相包容,加强有效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温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温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国栋链接: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