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锦江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杜从华与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从华,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锦江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杜从华,女,汉族,1933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哲,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署袜北三街2号中环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史德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从华与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从华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从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从华撤回对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贞裕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