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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某某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某某初字第2987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何某。原告陆某为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星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23日在义乌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09年10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义乌市现代城市花园××室套间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50万元,在离婚当日支付15万元,其余分4次支付,2009年12月底前支付5万元,2010年3月底、6月底、9月底前各支付10万元。在被告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另外支付原告10万元。然而被告在协议离婚当日支付15万元和2009年12月底的5万元后,并未按期支付后几笔款项。2010年3月底前、6月底前应付的各10万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支付。2010年9月底前支付的10万元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10万元。被告何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义乌市现代城市花园××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于离婚当日支付15万元,2009年12月底前支付5万元,2010年3月底、6月底、9月底前各支付10万元。当日,双方在义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15万元。后被告又支付了2009年12月底的5万元,余款未付,其中2010年3月底、6月底前应付的20万元已经本院判决由被告支付。2010年9月底前应付的10万元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本院(2010)金某某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乙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财产补偿款50万元,现原告主张到期最后一笔补偿款1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某补偿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剑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