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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王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秀杰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杰,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138号原告王秀杰,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一虎。特别授权。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杰诉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储学雨审 判 员  刘洪利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冀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