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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楼某某与毕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某,楼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甲、朱乙。上诉人毕某为与被上诉人楼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9)金婺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毕某、被上诉人楼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甲、朱乙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9)金婺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胡   玲   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判员丁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   晓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