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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严信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严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信刚,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严信刚信用卡纠纷一案。201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2010年9月7日委托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此案,2010年11月22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将执行结果函复我院,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师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