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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江南轴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江南轴承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江南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向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路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锋。上诉人浙江江南轴承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金知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江南轴承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江南轴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江南轴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浙江江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