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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泊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胡占良与宋秋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泊民初字第1421号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泊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胡占良,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西辛店乡东盛屯村。被告宋秋真,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西辛店乡东盛屯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婚姻基础差,分居时间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