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县执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巧麟、王改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巧麟,王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县执字第52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巧麟。被执行人王改花。系陈巧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巧麟、王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0年4月27日查封、扣押了被告陈巧麟所有的“三一”牌SY5271THB-37型牌照号为陕AC22**大型混凝土泵车壹台,并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产权查封、冻结手续。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巧麟、王改花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巧麟所有的壹台“三一”牌SY5271THB-37型牌照号为陕AC22**大型混凝土泵车的查封。审判长 梁 军审判员 邹 辉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伍 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