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史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雁刑初字第004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农民。2010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第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与张某约定以每本4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假发票。2010年9月26日15时许,史某按事先约定至本市雁塔区西部电子商城门口与张某进行交易时,被守候在此处的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陕西省西安市停车定额发票20本,共计2000份,每份面值5元。经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对上述发票进行鉴定,被查获的20本发票均系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20本假发票,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史某供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00份,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史某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认罪,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曲 佳打印:相丽华校对:曲佳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