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商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温州市××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温州市××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笔××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龙商初字第4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某。被告:温州市××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温州市××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诉被告温州市××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温州市××笔××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因被告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温州市××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温州市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的房产一处(地号:1-238-6,建筑面积10013.5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060002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晓明审判员 苏志光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庄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