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扬知民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虹军与扬州嘉和饮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军,扬州嘉和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扬知民初字第0109号原告王虹军。委托代理人朱志恒。被告扬州嘉和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101号双桥商务广场501室。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王虹军与扬州嘉和饮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虹军于2010年11月30日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李虹代理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