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诉被告深圳市锦X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深圳市锦X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法定代表人魏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卫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光某,广东卫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锦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某,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诉被告深圳市锦X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30042XXX.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0元,本院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邱 仲 明审判员 祝 建 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唐姗(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