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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佳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出口加工区支公司、徐妍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出口加工区支公司,徐妍娉,毛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陈佳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出口加工区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明州路418号。代表人:马建军,总经理。被告:徐妍娉。被告:毛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出口加工区支公司、徐妍娉、毛林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沛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出口加工区支公司、徐妍娉、毛林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出口加工区支公司、被告徐妍娉、被告毛林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陈佳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童平凡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