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姚恩富与郑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恩富,郑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姚恩富。委托代理人:张宏。委托代理人:万灵龙。被告:郑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恩富与被告郑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恩富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恩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恩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姚恩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