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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顾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仑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顾某某。申请人顾某某要求宣告邱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某某诉称,被申请人邱某某因患精神病曾多次出走后被寻找回家,于1999年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邱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邱某某(身份证号码:××420),女,193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住宁波市××碶街道××碶××号,与申请人顾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邱某某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2月2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邱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邱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邱某某下落不明已满十一年,虽经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顾某某作为邱某某丈夫,申请宣告邱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宣告邱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杜 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