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陈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浙嘉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江。因本案于201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姚武强。辩护人周建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江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燕、代理检察员孔晓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陈江在参与网络赌球而欠下巨某赌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从岳某处借款共计人民币84819350元,已归还63744250元,致使被害人岳某损失21075100元,所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球。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江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建平提出:对被告人陈江通过虚构事实、编造借据向被害人借得的300万元认定为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余1800余万元借款认定为诈骗的依���尚不充分,因为这些借款陈江没有虚构借款理由,双方对借钱原因和资金用途均未提起,且手续上均签有借款协议,陈江将借款用于赌博是为了翻本赢利,事发后陈江立即将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告知被害人,还积极协商并筹钱归还部分款项,故陈江对1800余万元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姚武强提出:被告人陈江向被害人岳某主动坦白了借款的去向,并提供了其赌博上家的姓名、联系电话、赌博帐号等信息,这些重要线索在被害人报案时提供给警方,对王某赌博案件的破获起到了很大作用,故应认定陈江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江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且已经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社会危害程度已经降到最低,故要求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轻判处。辩护人提供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江于2006年参与网络赌��,至2008年8月已无力偿还巨某赌债。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陈江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帮助他人临时周转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以后款还前款的方式,多次从岳某处借款共计人民币84819350元,已归还63744250元,致使被害人岳某损失21075100元,所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岳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帐户交易明细、借条、借款协议等书证,证实本案事实经过及被骗数额如上。2.证人汤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银行存款回单、自助银行凭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证实其担任岳某公司的会计,受岳某委托办理陈江借款事宜,借给陈江的钱都是通过银行汇款,陈江借款的理由是他姐姐的客户需要资金归还贷款临时周转所用;到2009年12月份时陈江还有21075100元借款没有归还,经岳某催讨,陈江表示所借款项均用于网络赌球并赌输了。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弟陈江在2007年12月时赌球输了300万元,全家帮忙还了赌债;其没有业务上的客户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找陈江帮忙筹集资金的情况,陈新根、金育平、陈远铭、张建强四人从来没有让陈江帮忙筹集资金用于归还贷款。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为陈江开通会员帐号,并帮助陈江在赌球上的输赢结帐;陈江赌球是输的。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反映陈江在建行、农行、工行分别开户的三张银行卡资金往来明细,证实岳某向陈江银行帐户汇款数额及陈江还款数额,与岳某报案陈述及汤某提供的银行凭条等书证相互印证。另外还证实陈江与王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印证陈江与王某之间赌球的情况。6.被告人陈江对指控事实多次供述在案,所供与��述证据相互印证。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编造借据向被害人借得的300万元属于诈骗,但被告人对除此之外的其余1800余万元借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应认定诈骗的意见。经查,1.辩护人人为区分的上述300万元和其余的1800余万元借款,在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均系被告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诈骗所得:从借款的手续看,该300万元签有借款协议,之前和之后的借款也有借条和协议;从借款的用途看,该300万元与其他所借款项均用于归还欠款和赌博;从借款的理由和手段看,该笔与其他借款均系虚构帮助他人临时周转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办法,虽然在部分借款过程中,双方对借钱原因和资金用途没有提起,但这是基于被害人对被告人之前借款理由的信任而在双方之间达成的默契,后来的不少借款都是按照双���之前的约定进行操作,都是陈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导致的后果。2.被告人陈江对其虚构事实借款导致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自2008年8月向被害人借款之初,就已经因赌博而无力偿还巨某债务,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编造借款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后款归还前款方式借取巨某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最终致被害人巨某损失,这些行为足以说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被告人事发后在被害人的催逼下坦白借款真实用途及筹资归还少量借款的行为,不足以否定被告人的诈骗故意。综上,辩护人对诈骗数额及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江具有立功表现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王某赌博一案系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破获,故无法认定被告人陈江向被害人提供的赌博��家信息对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案起到协助作用;且被告人并无立功的意思表示和客观行为,其在被催讨债务压力之下提供给被害人借款去向情况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立功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立功,辩护人就此所提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075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江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且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二、尚未退赔的被害人被骗财物损失,责令被告人陈江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虞 峰人民陪审员 翁家德人民陪审员 徐志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