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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徐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荣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1995年、2010年3月份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请求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陈某在(2010)衢民初字第323号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为原告,该案原、被告均于2010年5月16日签收驳回诉讼请求(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未上诉,故(2010)衢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应于2010年6月1日起生效。现前案原告陈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2010年11月17日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属于在法定的六个月限制期限内,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翁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