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茅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邱长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邱长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118号。负责人任文波,该行行长。被告邱长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邱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邱长武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邱长武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印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恒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