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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戴海张与叶笃美、白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海张,叶笃美,白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戴海张。委托代理人:谢瑞兴。被告:叶笃美。被告:白红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海张与被告叶笃美、白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海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公告费280元,合计28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540元。审判长  葛建敏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