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诉吴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201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