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46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秀祥与张金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祥,张金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640号原告李秀祥。委托代理人陈康康,男,1989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伟辉,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张金山。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祥诉被告张金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秀祥于2010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祥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微信公众号“”